关于对《常州市租赁住房消防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27 19:32:55 作者: 复古老式门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标准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标准的质量,现将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江苏远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起草的《常州市租赁住房消防规范》(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4年11月7日前,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2号楼B座四楼常州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处

  本文件规定了租赁住房的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安全地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用电用气和电瓶车停放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民宿等公开营业的场所及宿舍、人才公寓、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租赁住房的消防安全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及常州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除宾馆、旅店、招待所、民宿等公开营业的场所及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外通过租赁方式为他人居住使用的住房。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来确定。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GB 50016等规定。

  4.1 租赁住房所在建筑与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4.2 租赁住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受条件限制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5m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用作租赁住房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担重量的构件及屋面板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建筑相邻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3)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每面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4m。

  4.3 租赁住房周边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车道应保持畅通,不可以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障碍物。

  4.4 租赁住房周边的消防车道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受条件限制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用作租赁住房周边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租赁住房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5.3 租赁住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租赁住房不得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5.4 租赁住房与其他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进行防火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6.1 租赁住房安全疏散距离、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55037的规定。

  6.2 集中居住规模较大的租赁住房(商品房除外),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疏散楼梯不可以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可以少于2个:

  6.3 当租赁住房有多个单元时,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设有防火隔墙,单元之间的楼梯宜通过屋顶连通。

  6.4 3层及以下只设一个户内楼梯的租赁住房内任一点至室外安全出口的直线m;确有困难时,可在地上楼层中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 6㎡且进深不小于2m 的室外露天平台,户内任一点距室外露天平台门的直线m。(户内楼梯的距离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50 倍计算)

  6.5 租赁住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居室门至户门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6.6 租赁住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租赁住房的户内楼梯除外)。

  6.7 租赁住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通往室外的标志。

  6.8 按间出租的设置在2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租赁住房(商品房除外),应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1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2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设置逃生绳。

  1)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7)既有的仅在建筑中部设置一部敞开楼梯间的租赁住房,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将楼梯与房间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密闭不燃烧体门;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0.25h;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1)户内楼梯应至少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跃层式、三层及以下租赁住房户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小于0.80m ;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1.00m,且应在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户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小于0.22m。

  7.1 租赁住房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可以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2 租赁住房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居室内的采光、通风、辅助疏散设施使用、消防车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7.3 租赁住房的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当三、四级耐火等级租赁住房的内部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应低于0.50h。

  7.4 除木结构建筑外,租赁住房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0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7.5 租赁住房顶棚装修用到的材料宜采用A级,别的部位装修用到的材料按GB 50222 普通住宅装修用到的材料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6 租赁住房屋面为可燃材料时,单元之间的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8.1 集中居住规模较大的租赁住房应设置消防水源。其中具备市政给水条件的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市政给水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满足消防供水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并配备相应的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供水设施。

  3)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筑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8.3 既有建筑中,建筑高度大于21m的既有租赁住房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且不宜设干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8.4 租赁住房应按照每户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不低于3㎏的磷酸铵盐(MF/ABC3)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鼓励配备防烟面罩、强光手电筒、救生缓降器、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8.5 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出租房屋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屋的单栋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出租房屋(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15个床位以上的租赁住房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时应采用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8.7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应确保租赁住房内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8.8 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面积大于50㎡的无窗房间、面积大于10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8.9 租赁住房周边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并结合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装备和救援器材。

  8.10 集中租赁住房的房间内及公共区域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租赁住房消防安全提示、疏散通道示意图。

  9.1 电气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1)每户租赁住房应设置配电箱(盘)。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分路开关宜采用断路器、带剩余电流保护的断路器;

  9.3 电线和电缆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缆,导线及电缆的载流量必须大于该回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

  9.4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9.5 开关、插座和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6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9.7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2)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断电的措施;

  4)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1)燃气灶具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3)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m,或采取比较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1)燃气热水器(炉)应设置在厨房、外阳台、设备间、设备平台等处,并应预留安装的地方和给排气的孔洞;

  2)燃气热水器(炉)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烟气排放管,不得将烟气排入厨房排油烟管道;

  9.12 采用户式燃气热水炉供暖时,户式燃气热水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户式燃气热水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通畅,且远离人群和新风口。新风取风口与户式燃气热水炉排气口距离不应小于5m。

  10.1 禁止在居住小区租赁住房的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禁止在出租的村(居)民自建住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10.2 租赁住房应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电瓶车统一充电和停放场所(以下简称充停场所),平面布置符合以下条件:

  1)充停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外时,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时,充停场所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m。

  2)充停场所设置在室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充停区域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2h的不燃性楼板与别的部位分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充停区域与上部功能房间的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

  10.3 电瓶车充停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并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等相应消防设施。

  10.4 电瓶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火灾报警装置,也可设置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根据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至十四条要求,租赁住房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反法律建筑的;(二)违反规定更改房子使用性质的;(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经鉴定属于危房不能用于居住的;(五)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村(居)民自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前依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2 租赁住房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原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允许超出原设计标准增加住房楼面、屋面荷载,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将住房装修或者分隔。

  1.3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房间分隔后出租用于居住。住房原始设计的起居室(厅)确需分隔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只能分隔出一间房间用于居住;(二)分隔出房间后,原起居室(厅)还应当保留不少于十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公共空间,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三)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分隔;(四)分隔出的房间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将房间、阳台的整体或者局部改为卫生间、厨房。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1.4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住房按间出租的,每间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能低于六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使用面积不计入其中。住房按间出租的,每间房间内居住人数不允许超出两人,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4.1 租赁住房所在建筑与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中表3.4.1、表3.5.1、表3.5.2的相关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中表4.2.1、表4.3.1、表4.3.3、表4.3.8、表4.4.1、表4.5.1的相关规定。

  4.4 本条为保证消防车道能够很好的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扑救建筑火灾的需要,根据目前国内在役各种消防车辆的外观尺寸,按照单车道并考虑消防车快速通行的需要,确定了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度、净空高度,并对转弯半径提出了要求。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一般均较大,通常为 9m~12m。该转弯半径能结合当地消防车的配置情况和区域内的建筑物建设与规划情况考虑确定。

  6.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租赁住房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不应大于40米;当户门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单、多层不应大于22米,高层不应大于20米。

  6.2 集中居住规模较大,是指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房间十间以上、床位十个以上或者居住人数十人以上。

  7.5 装修用到的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应划分为四级: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租赁住房内部装修用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无特别的条件时,顶棚、墙面、地面、隔断不低于B1级,固定家具、窗帘、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不低于B2级。

  8.3 本条对租赁住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做了规定,对于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具体设置还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相关规定。考虑一些租赁住房所属建筑建造时间较早,周围没有消防水源和供水设施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要求,从生活给水管道上接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实现,同时操作简单便捷,适合非消防人员使用,可有效扑扑灭初起小火,避免蔓延发展成为大火。

  9.3 正常的情况下,当空气开关额定电流为10A及16A时,导线;当空气开关额定电流为20A时,导线;当空气开关额定电流为25A时,导线;当空气开关额定电流为32A及40A时,导线 充停场所的的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单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不小于3A,灭火器宜采用能适用于D、E类火灾的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

  近年来,群租住房现象屡见不鲜,居住人员较多且复杂,消防安全形势较为严峻,租赁住房特别是租赁的自建住房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少,不能够满足当下管理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安全稳定,解决当前租赁住房消防安全难题,编制《规范》势在必行。同时,2023年7月1日,《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明确要求制定租赁住房消防标准。

  市住建局十分重视《规范》的牵头起草工作,认真研究学习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城市类似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起草共分三个阶段:

  (一)调研起草阶段。一是对我市租赁住房现在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深入到新北、武进等地区,实地查看了不一样的租赁住房现场。二是与租赁住房属地管理部门和相关公司进行了深入探讨,探索《规范》的操作性。三是学习了浙江省、湖南省以及四川省宜宾市等先行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调查、深入交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规范》初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2024年8月至9月,市住建局先后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了专家咨询会议。

  (三)修改完善阶段。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相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住建局进行了统一汇总、逐一分析、认真研究、采纳吸收,在此基础上加强完善了《规范》。

  本《规范》主要有适合使用的范围、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安全地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用电用气以及电瓶车停放等8部分内容,明确了租赁住房消防有关技术指标和管理有关要求。